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辦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