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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執法的主要形式

法律分析:1。教育行政措施。也就是說,根據教育法,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相對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對涉及特定相對人權益的教育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處理。2.教育行政處罰。即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教育法的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罰和制裁。它是以相對人的行為違反教育法為前提的,是否是法律後果是國家對違反教育法的行為的不認可。通過行政處罰,恢復被破壞的教育法律秩序,教育違法者本人和他人遵守教育法。3.教育行政執法。也就是說,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強制履行教育法中義務但不自動履行的行政相對人依法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和收取的費用;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壹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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