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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集體土地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解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轉讓或者倒賣五畝基本農田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四)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雖達不到上述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到行政處罰,以及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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