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
專家釋疑
北京勞動法專家趙恒律師回答了以下問題: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
1.如果想繼續在公司工作,建議與單位協商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責令單位與妳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
如果對單位提起勞動仲裁,從工作環境的角度來看,繼續工作不太現實。
2.如果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可以以貴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動辭職,對貴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貴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不超過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主動辭職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所以妳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相應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