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條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客戶的下列資金發放委托貸款: (壹)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2)銀行信貸資金。(三)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四)其他債務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五)無法證明資金來源的。企業集團通過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在集團內部使用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壹條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應當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 (壹)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的生產、經營或者投資。(二)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3)作為註冊資本和註冊資本的驗證。(四)用於股權投資或增資擴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五)違反監管規定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