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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規範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托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商業銀行受理委托貸款業務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壹)委托人與借款人就委托貸款條款達成壹致。(2)委托人或借款人為非自然人的,應出具授權機構同意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決議、文件或證明。商業銀行不得接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貸款業務機構的委托貸款業務申請。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條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客戶的下列資金發放委托貸款: (壹)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2)銀行信貸資金。(三)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四)其他債務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五)無法證明資金來源的。企業集團通過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在集團內部使用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壹條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應當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 (壹)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的生產、經營或者投資。(二)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3)作為註冊資本和註冊資本的驗證。(四)用於股權投資或增資擴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五)違反監管規定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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