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學校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擴展數據:
第壹,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的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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