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月總收入的200/0 ~ 30%/o的比例判定。上海、深圳、北京具體金額原則上在每月800元~ 2000元。(2)收入高的,即按上述比例計算的高於上述範圍的,可以超過上述範圍,無特殊情況壹般每月不超過3000元。(3)對於收入較低的,即按照上述比例低於上述範圍的,如果財產較多,可以按照上述範圍而不是上述比例進行判定,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4)如果財產很少或沒有,結合被贍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以在上述範圍以下而不是上述比例作出判斷,以保證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5)對於沒有收入的,根據《意見》第九條:“壹方沒有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產抵付子女撫養費。”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當支付子女撫養費。因為撫養孩子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為妳暫時沒有收入就免除他們的義務,妳要保證孩子的最低生活水平。(6)對於子女患重疾、出國留學等特殊情況(須經雙方同意),判決可超出上述範圍。很多人認為贍養標準是對方收入的20%-30%,這並不完全正確。除了參考工資收入比的標準,孩子的實際需求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因素。僅僅按照工資收入的比例教條地計算子女撫養費是不合適的。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