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公民,就下列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為自己辯護: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7.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11.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1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