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別:制定主體和程序:制定政策的主體通常是黨和國家機關,而制定法律的主體是國家立法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沒有嚴格的制定程序,因此政策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適應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相比之下,法律有嚴格的制定程序,壹旦制定,沒有法定程序就不能隨意廢除,所以法律的穩定性更強。穩定性和多變性:法律壹旦制定,就具有很強的穩定性,條款明確、具體、詳細,對社會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但政策相對靈活,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變化,以滿足不同時期的需要。政策是總結性的、原則性的,可以隨著社會發展及時調整。實施後果:違反法律將承擔法律責任,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和約束。違反政策主要受黨紀政紀處分,約束力相對較弱。
2.聯系:兩者都屬於社會規範體系:政策和法律是社會規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引導和規範人們的行為,控制和維持社會發展。相輔相成:政策與法律在功能上相輔相成,政策為法律提供依據和指導,法律為政策提供保障和實施手段。兩者相輔相成,促進社會有序發展。轉化關系:政策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法律。法定部門制定和發布的政策,經過法定程序,可以上升為法律,從而具有更強的約束力和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