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引起的訴訟,侵害相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行政立案。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此,只要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的各個環節存在違法情形,人民法院就應當吊銷宅基地使用許可證或者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審批。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利用土地建房,侵害集體或相鄰方利益,引起糾紛的。宅基地案件,按照專屬管轄原則,由宅基地所在地的法院或法庭受理。立案時抓審查,只叫根據原告訴狀進行程序性審查,不做實質性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告知主管部門處理。堅持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