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對死刑判決的標準有哪些規定?
1.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中,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在上訴和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第二,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序是什麽?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令;
2.原第壹審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後,應當在7日內送達;
3.死刑執行槍決或註射;
4.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