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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死刑的判決和審查有專門的規定。

死刑的判決和核準程序。我國刑法對死刑的判決和核準程序作了專門規定。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凡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均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死刑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並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發布命令執行,死刑執行槍決或者註射。

1.最高法對死刑判決的標準有哪些規定?

1.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中,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在上訴和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第二,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序是什麽?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令;

2.原第壹審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後,應當在7日內送達;

3.死刑執行槍決或註射;

4.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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