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 *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戒毒人員接受社區戒毒,並通知戒毒人員住所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六條戒毒人員可以到具有戒毒治療資格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或者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戒毒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為藥物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做廣告。藥物治療收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