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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借款人可以不計本金計算利息嗎?

借款合同多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即構成違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這種違約責任主要是由於拒絕償還利息造成的。對於逾期期間的利息能否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的規定,逾期支付的利息應計入本金計算利息。但對於公民之間的借貸,如果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主要是出於權利義務的平衡,不受法律保護。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高於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已將利息計入按FSC計算的復利中,則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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