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資產和交易的混亂。公司和股東的財務記錄和賬目沒有分離,股東隨意處置公司財產,公司沒有遵循正常的設立程序,母公司和子公司使用相同的董事和員工,相同的利潤分配政策。
3.組織很混亂。
4.濫用公司形式。當股東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合同義務或法律義務時,公司就被視為股東逃避義務的工具,這與法律正義的價值相悖。因此,公司的行為被視為股東的行為,股東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