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種,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通常稱為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以子女的出生事實為基礎的。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第壹百壹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沒有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斷絕。換句話說,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不能人為解除的。血親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事實上的撫養關系。這種關系通常可以人為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