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是指在處理案件中復雜或者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較重的行政處罰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而進壹步適用的壹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下列四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三)大額罰款;(四)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聽證是壹種新的程序,體現了中國法制的法制化和民主化進程。聽證制度的確認和實施對當事人和行政機關都有很大的好處:(1)通過聽證,當事人可以更好地行使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2)通過聽證,行政機關能夠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準確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罰;(3)由於聽證是公開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有助於人民群眾監督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4)由於聽證是在行政機關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進行的,行政處罰沒有對當事人造成損害,更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5)很大程度上省去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帶來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