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為了傷情鑒定,應該在事發後及時進行;如果是傷殘等級鑒定,工傷事故可能構成傷殘。壹般要求工傷職工傷情穩定後,可以在特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壹般認為治療後三個月是穩定所需的最短時間,所以傷殘鑒定至少要在工傷治療後三個月做。如果部分傷殘待遇沒有結束或者不能達到穩定,繼續延期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合法、合理、適當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職工因工負傷,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後傷情相對穩定,存在傷殘,影響虛擬或民族勞動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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