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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教育法律法規要點

1:制定依據、時間和地位第二類:管理主體、責任部門第三類:時間、數字和年齡第四類:經費投入第五類:教師工資、補貼、獎勵和考核第六類:教師權利和義務第七類:學生權利第八類:未成年犯教育第九類: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

1.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到七歲。義務教育法112。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保護未成年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從事“超重、有毒、有害”的作業。保護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人的職業培訓。預防青少年犯罪125。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因不滿14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而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預防青少年犯罪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居住。預防青少年犯罪197。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罰。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的,免予處罰,可以予以訓誡。預防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因不滿16周歲不受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預防青少年犯罪。審判時被告不滿18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預防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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