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損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由直接責任人按照100%賠償;
2、經濟損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責任人賠償80%;
3、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的,由直接責任人賠償30%;
4、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的,對直接責任人按5-20%賠償。
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即存在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
2.損害事實,即勞動者違法或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3.損害事實與違法或違約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或競業限制與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者缺壹不可。
綜上所述,在確定勞動者賠償的數額和比例時,需要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據過錯的大小和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勞動者應當支付的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