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保護: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2.資源保護: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3.環境與資源保護:主要包括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防護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4.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