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第五條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品等有關內容。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行緊急報告制度: (壹)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在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2)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人數超過1人的,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3)在學校、區域、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中毒事故的,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四)其他需要實行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