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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霍布斯、洛克和盧梭關於“自然狀態”的政治哲學觀並比較其異同

霍布斯認為人本質上是自私的,充滿惡意的。自然狀態下的人經常處於戰爭狀態。因為人皆大歡喜,又怕死,所以理性為人們提出了壹些簡單可行的和平條款,即“自然法則”。但只要自然狀態繼續存在,“自然法則”就無法有效實施。霍布斯認為,為了確保和平和實施自然法,人們必須締結契約。壹方面,每個人都同意把自己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轉讓給壹個人或壹個議會,組成壹個君主。另壹方面,為了增進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根據契約而設定的主權者(霍布斯稱之為利維坦[1])應該努力維護“自然法則”。

洛克對人性比較樂觀。他認為自然狀態下的人擁有完全的自然權利。但是,自然狀態也有不可忽視的缺陷。第壹,人的自然權利得不到穩定的保障,經常有被他人侵犯的危險。第二,壹旦自然權利受到侵犯,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在自己的案件中適用自然法的法官。每個人都有超越理性的激情,這種自己做法官的做法顯然違背了自然正義的原則。

同樣,為了結束自然狀態中的混亂和無序,人們應該建立壹種政治國家的契約。與霍布斯將社會契約視為公民完全服從專制君主的條約不同,洛克認為人們在簽訂契約後仍然保留著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權利。換句話說,在協調個人自由和權威的需要時,洛克認為沒有必要像霍布斯那樣處處遷就權威。基於此,洛克反對霍布斯的君主專制,他主張有限權力政府[2]。洛克強調自然法是適用於所有人的永恒規則,包括立法者和其他人;人民賦予政治國家的只是實施自然法的權利(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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