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對人性比較樂觀。他認為自然狀態下的人擁有完全的自然權利。但是,自然狀態也有不可忽視的缺陷。第壹,人的自然權利得不到穩定的保障,經常有被他人侵犯的危險。第二,壹旦自然權利受到侵犯,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在自己的案件中適用自然法的法官。每個人都有超越理性的激情,這種自己做法官的做法顯然違背了自然正義的原則。
同樣,為了結束自然狀態中的混亂和無序,人們應該建立壹種政治國家的契約。與霍布斯將社會契約視為公民完全服從專制君主的條約不同,洛克認為人們在簽訂契約後仍然保留著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權利。換句話說,在協調個人自由和權威的需要時,洛克認為沒有必要像霍布斯那樣處處遷就權威。基於此,洛克反對霍布斯的君主專制,他主張有限權力政府[2]。洛克強調自然法是適用於所有人的永恒規則,包括立法者和其他人;人民賦予政治國家的只是實施自然法的權利(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