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分則中的情節分為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兩大類,筆者這裏討論的情節僅限於定罪情節。現行刑法中,情節犯的規定占了很大比重,關於情節犯的規定涉及78個罪名。因此,準確把握情節的性質,對於正確認定犯罪、有效懲治刑罰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情節嚴重的基本內涵。有學者認為,情節犯中的“情節嚴重”僅指犯罪的客觀要件,具體而言,應僅包括後果嚴重和行為惡劣兩個方面。其實這是對情節嚴重的片面理解。我國刑法理論體系以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作為犯罪的本質特征,從本質上規定了犯罪構成理論。判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基本要素。如果壹個行為構成犯罪,需要具備四個要件才能在整體上達到刑事處罰的水平。如果達不到這種嚴重危害程度,刑法條文就會用情節嚴重的綜合指數來輔助說明需要加強的四個要件中的任何壹個或幾個。從這個意義上說,情節的嚴重性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是“補強”的綜合指標,而不是固化在犯罪客觀方面的恒定要素,不是獨立於犯罪四要件之外的第五要件。
既然情節犯中的嚴重情節是壹個綜合指標,那麽就意味著在壹個具體的犯罪中,嚴重情節包含了壹個或多個具體的量化要素。作為情節犯的嚴重後果之壹,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成為判斷其是否有罪的唯壹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兩次以上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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