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法《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xxxx分院:近期,少數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社會保險機構的企業(現已全部脫鉤)與其他企業、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時,查封了社會保險機構開立的社會保險基金賬戶,影響了為防止這種情況發生,現通知如下: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為管理並最終由被保險人享有的公共基金,不歸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基金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保證企業退休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於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地方人民法院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