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兩個事項的適用是不同的。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而判決解決的是爭議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第二,兩者的基礎不同。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三、兩種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決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判決必須采取書面方式。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