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和完善。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應當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