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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責任制規定

法律分析:1。中國人民和公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國家安全。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或者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任何個人或者組織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障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四、國家建立國家安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的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不可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臺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或者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任何個人或者組織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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