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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對殘值率的規定

國內企業殘值率在原值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合理確定。外資企業的殘值應當不低於原值的百分之零,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應當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固定資產殘值率是指按直線法計算的資產折舊,允許扣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固定資產殘值率的確定應嚴格按照財稅部門提出的相關規定進行,跟蹤最新折舊率,確保折舊結果準確,以便更準確地進行納稅申報,節約企業的稅收成本。此外,固定資產投資收益率也是企業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重要參考指標,用於比較實際投資收益率,還可以幫助企業判斷固定資產的投資效率和投資是否有效。

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1.房屋及建築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

3.生產經營用工具、器具、家具的預計使用壽命為5年;

4.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預計使用年限為4年;

5.電子設備的預期使用壽命為3年。

綜上所述,固定資產殘值率比例的確定權交給了企業,但強調了壹種合理性,要求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和固定資產的性質、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九條

允許扣除按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

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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