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真實面貌,基於充分證據的判決才能是公正的判決。書證和物證都是以物品或文字形式存在的物證。物證是在犯罪中使用的或者與犯罪有關的,能夠證明犯罪和犯罪的有關情況,如作案工具、贓款、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書面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之間的通信往來;文件、書籍等。被腐敗的罪犯改變了。物證的特點是沒有任何主觀性,只是以其客觀存在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必須妥善保管,才能保持其原始形態。無法保持原狀或者物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