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鐵路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鐵路運輸企業、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可以通過調解解決。
2.不願通過調解解決爭議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壹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仲裁決定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由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三十二條
鐵路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不願通過調解解決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壹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仲裁決定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