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編造、傳播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信息。各類媒體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媒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相沖突的證券交易。捏造、散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