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法院作出新判決,不服壹審第二審判決的,仍有權上訴。二審法院不能發回重審,必須作出判決。
如果不服二審判決,不能上訴,可以直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或者向二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提起民事抗訴再審,屬於申訴。上級法院應組織聽證,決定是否受理申訴。
民法法典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再審是有相應期限的,並不是有無數的再審可能。需要申請再審的人,應該能更好的抓住機會,而不是錯過最後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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