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烈士和因公犧牲人員,為死亡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二)死亡的,為死亡當月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非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
(1)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二)死亡的,為其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的20倍。
法律依據: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工作人員、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第壹條國家工作人員、退休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烈士生前8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烈士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死者生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所需資金,按現有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