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 * *返還原物的權利人無權占有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原物返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享有原物返還請求權的權利人是財產所有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當是失去占有的所有人、其他財產權利的所有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占有人,無論他是否有占有的權利,他都應當按照占有的權利行使權利,而不是按照返還原物的權利行使權利。(2)必須有他人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占有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定事由的占有。壹般有兩種情況:壹是占有人從占有開始就沒有法律依據,比如占有人的占有是對他人的盜竊。第二,占有當初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後來根據它消滅了,比如租用別人的東西,過了約定的期限不歸還。(3)相對人應為無權占有人。所謂財產占有人,是指對財產仍有事實上的掌管,但無合法權利來源的人。即使所有人因自己的行為而喪失了占有關系,在行為具有侵權行為的要件時,所有人也只能向人主張損害賠償,而不能行使主張返還原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