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人超過2小時屬於壹般事故,對責任單位最高罰款可達20萬,但這個罰款是對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
電梯事故造成人員人身、財產損害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傷情給予醫療費用等賠償。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傷害,就不存在申請精神賠償或者其他賠償的問題。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壹般事故:
(壹)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2)壓力容器、管道泄漏有毒介質,造成500人以上不滿65438+10萬人轉移的;(3)在電梯轎廂內滯留人員超過2小時;(四)起重機械主要承重結構部件斷裂或者起升機構墜落;(5)在客運索道內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六)在大型遊樂設施內滯留人員超過1小時不滿12小時的。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壹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八十八條壹般事故,罰款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