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主義:只有根據當事人意願成立的買賣、贈與、互惠、抵押等合同或單獨行為生效,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不需要再作出物權行為。
2.登記對抗:沒有登記,物權變動在法律上也可以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這種風格被法國和日本采用。
3.公示本質主義:法律不僅賦予物權公示方法以公信力,而且公示是物權變動的有效要素。
4.物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的效力需要物權意思表示乃至物權合意,實行法律途徑。就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言,除登記或交付外,還需要當事人就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壹種物權行為。
總之,物權變動的核心是權利的轉移和權益的變動,對於維護私有財產權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中的壹種民事法律效力。與其他民事法律效力壹樣,物權變動也是由壹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
它是指物權變動必須通過法律公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的原則。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效力,其變動必須以對外承認為特征,以使其法律關系透明化,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對第三人的損害,保護交易安全。這種外部可識別的表示就是產權變動的公示方法。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