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宅基地重新分配的客觀原因是自然災害造成的宅基地喪失。雖然從物理上來說,土地是不可能毀滅的。但從用途來看,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會使土地無法用於某種用途。比如,由於河流改道,原有的房屋和宅基地可能被完全淹沒;再比如,由於山體滑坡,原來房子所在的土地已經不能建造居住。在這種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原有的宅基地不能再用於建房,必須向失去居住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供新的宅基地維持生計。能夠享有宅基地再分配權的人,應當是因此而失去宅基地的集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在集體經濟組織之外轉讓,也不得無限擴大,變相占用集體土地特別是耕地。因此,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時,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仍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喪失基本生活條件的村民。占用宅基地的情況要糾正,即使因自然災害而喪失,也不應重新分配。宅基地不會丟。在地上建築物已自然損壞無法使用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在壹定期限內重新申請使用宅基地,並在原址上建房;否則超過壹定期限,宅基地使用權由原集體收回,但當事人符合壹戶壹宅政策且是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