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而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性、公開性以及成本和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在《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的範圍內,為住宅提供服務和配套停車場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前款規定以外的物業服務收費和住宅用途改變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