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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學生,幾百字能接近我的身份更好。

2000年9月,壹家工廠的女工王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歹徒強奸。為了找到並報告肇事者,王及時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並告訴鄰居和丈夫被強奸的事實。壹周後,夫妻發生爭吵,被害人王服毒自殺(所幸送醫院搶救及時,未死亡)。破案後,被害人王請求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強奸犯)賠償因自殺搶救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問:在這種情況下,王是否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因是什麽?

參考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謂物質損失,就是經濟損失。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譽和婚姻家庭關系損害,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經濟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只能以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物質損失為條件提起,如被告人毆打造成被害人殘疾的治療費用;比如,被告人實施盜竊、搶劫,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因為被告人的強奸、侮辱而遭受精神痛苦,被害人沒有直接遭受物質損失,是不可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在上述情況下,被害人服毒自殺後搶救的醫療費用不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要求經濟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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