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絕撫養年幼或患病兒童,情節惡劣的,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構成遺棄罪。但如果這些嬰兒只是出於教育目的,餓著肚子被恐嚇,就不能認定為拒絕撫養,也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壹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2.如果是以不撫養嬰兒為目的,將嬰兒遺棄在繁華街道或婦幼保健院門口,壹般可以認定為遺棄。
3.如果將嬰兒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普通人無法救助和檢測的郊區,因無人發現而導致嬰兒死亡或重傷,則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