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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付教師十三薪的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教師的第十三個月工資,根據國家政策,編制內人員實行績效工資後,原年終壹次性獎金(即第十三個月工資)取消,不再另行發放。

教師第十三個月工資其實屬於事業單位的獎金,屬於年終獎,不是普通工資。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都有這個獎金,教師的第十三個月工資可能受到了實施績效工資的影響,數額有所減少。

《教師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任何機關不得擅自改變教師的工資、福利和保險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師的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克扣或者拖欠教師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實行教師資格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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