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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與血親的關系

姻親和血親的主要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公婆是以婚姻為中介的親戚;

2.原因不壹樣。血親,同祖。姻親,因婚姻產生;

3.不同的特點。血緣關系永遠存在。姻親關系因夫妻離婚或壹方死亡,另壹方再婚而消失。

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親屬可分為配偶、血親、公婆三類。

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虛構血親。前者指與同壹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虛擬血親是指相互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因符合壹定條件而被法律確認與這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如由其撫養教育的繼父母、繼子女,養父母、養子女等。姻親是指以婚姻為中介的除配偶以外的親屬,包括血親配偶、血親配偶和血親配偶的配偶。公婆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才有權利和義務。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指的是生過自己和自己幾代人的親人。旁系血親是指除直系血親以外,相互之間有間接關系的親屬。

公婆是婚姻產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公婆分為三種:血親的配偶,血親的配偶,血親的配偶。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是直系親屬,應該是姻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第壹百壹十壹條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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