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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死亡的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中的死亡標準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死亡;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導致的意外死亡;

4.死亡是由工業事故或職業病中毒直接造成的。

“三工”中的核心因素“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到強化作用。職業病必須是指雇員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職工患有《職業病目錄》規定的某種疾病,但不是由於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所致,而是由於其生活環境周圍產生有毒物質的單位所致,那麽該職工的疾病就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所說的職業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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