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和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區別是城管前端服務運行監管和後端執法監管的關系。城管局負責城市管理領域的規劃決策、城市運行、市政服務、環境運行保障和公用事業的日常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由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演變而來,負責城市管理相關領域的綜合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在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的執法監督員,哪怕平時叫城管。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十八條城管執法部門可以配置城管執法協管員,配合執法人員進行執法輔助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招聘程序和資格條件,規範輔助執法行為,建立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城管執法人員依法開展執法活動和協調人員依法開展執法輔助事務,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