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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婚姻政策

婚姻法規定,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可以自願結婚。原《大學生管理條例》中的規定與婚姻法不符,取消這壹禁令是尊重法律的表現。所有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都可以選擇結婚,這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應該得到保障。

教育部不禁止學生結婚,但也不提倡。學生必須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年齡和條件。新規定不涉及婚姻問題,因為婚姻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成年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下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結婚證就是確立夫妻關系。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經雙方同意,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

(1)重婚的;(2)親屬關系中禁止結婚;(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得到治療的;(四)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十壹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受脅迫的壹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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