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文書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法律文書是反映國家意誌的重要工具;(2)法律文書是維護社會穩定、懲治犯罪的利器;(3)法律文件是國家機關管理和調節社會的有力手段;(4)法律文件是教育公民、宣傳法制的有效途徑。
3.補充偵查決定書主要由頭、正文、尾和附錄四部分組成。
4.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判決。(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履行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權限;5、濫用職權。(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上述規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第壹審行政判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