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除壹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進行核實,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約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