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國家,有三種人不需要出庭作證,醫生、律師、家屬不需要出庭作證。因為它們太特別了。他們職業的特點是袖手旁觀客戶並為他服務。現實中確實有律師放棄代理,充當控方證人,但案件結束後,他們的執照被律協吊銷了。
當然,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現實中很多國家都有這樣的制度,叫做承諾和保證。也就是說,在律師代理之前,委托人要把自己的全部事實告訴律師,律師會根據這個事實(也可能不是事實)為委托人辯護,並通過證據證明這個事實是真實的。
如果委托人的承諾連律師都不相信,律師可以為委托人放棄代理。
事實上,哈佛法學院曾經有壹個經典笑話。傳說我大壹的時候,校長問下面的學生,妳為什麽學法律?學生回答,“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幾年後,妳大學畢業,大學校長問妳為什麽學法律?學生回答“誓死捍衛當事人的權利”。所以,即使有罪,也要為自己辯護,不僅僅是因為錢,更是因為賦予每個人的權利。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即使壹個人承認自己有罪,律師仍然可以盡力幫助他,根據法律為他找到較輕的處罰。換句話說,這不就是律師的價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