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到企業工作,在付出勞動的同時享受相關的勞動保障。《職業病防治條例》中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健康保護權利。對於勞動者來說,在工作過程中保證身心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汙染企業。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收到鑒定申請後,應當對與鑒定有關的資料、被鑒定人職業接觸史、工作場所監測數據和相關檢驗資料進行審查。看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對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壹)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三)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四)要求用人單位為個人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勞動條件;(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六)違反規定,拒絕指揮、強令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合法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