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音過程必須在合理的場所進行,不得使用竊聽手段窺探他人隱私,侵犯他人隱私,因此從中獲取的錄音資料會被排除,因為手段不合法;
2、對方的話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任何脅迫或威脅;
3.錄制的材料內容需要真實連貫,不可剪輯。對話的原始狀態需要呈現,音質需要清晰,有準確完整的案情描述需要確認;
4.記錄的數據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